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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6/ |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17年04月01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关于乌兰镇轻工业园区加气站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 | |
文 号: 鄂国土资字〔2017〕58号 | 主 题 词: |
鄂托克旗长蒙中燃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规定,我局受理了乌兰镇轻工业园区加气站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并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 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已取得《鄂托克旗人民政府2016年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47号。该项目建设满足发展清洁高效能源的需求,对于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减少环境污染,推动乌兰镇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项目用地位于乌兰镇轻工业园区。
二、 项目符合规划情况
该项目用地总规模0.8421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采矿用地)0.1958公顷,未利用地(其他草地)0.6463公顷。该项目用地符合鄂托克旗乌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已开展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论证认为,该项目各用地功能分区和总规模用地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比较先进可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并按要求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同意该项目申请用地预审。
四、 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
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我局将监督建设单位和乌兰镇人民政府,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以及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五、 小结
综上所述,该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选址适宜,用地规模合理,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我局同意预审。本预审意见不作为项目开工占地的依据,自下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