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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9/ | 分 类: 其他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旗纪委监察局 | 发文日期:2017年05月04日 |
名 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传导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旗纪发〔2017〕24号 | 主 题 词: |
鄂旗纪发〔2017〕24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和监督责任传导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党工委,苏木镇党委,旗委各部、委、室,旗政府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苏木镇纪委、旗纪委各派驻机构、旗纪委机关各部室:
经旗纪委十五届15次常委会暨旗纪委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旗委同意,现将《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传导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鄂托克旗纪委
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
监督责任传导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旗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效落实,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传导机制实施方案》(鄂纪发〔2017〕6号)和《中共鄂托克旗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鄂旗党发〔2014〕10号),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督导工作要求和目标
(一)坚持聚焦“关键少数”。以责任清单、问题清单、责任追究问责清单、整改销号清单为抓手,着力深化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强化管党治党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
(二)坚持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两个责任”全程留痕,构建权责对等、责任清晰、强化担当的“两个责任”传导推进和督导落实机制,实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考责问责传导机制全天候、全覆盖、全链接。
(三)坚持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并重。既及时发现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又注重总结履行“两个责任”的好做法、好经验。
(四)坚持标本兼治。紧盯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掌握薄弱环节,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通过督导,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固化制度成果,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再上新水平。
二、督导工作组织和责任
(一)旗纪委成立“两个责任”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督导工作,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形势,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督导工作,听取1次各督导组开展工作情况汇报。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旗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协调、办文办会,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汇总督导工作情况、反馈督导动态等相关工作。
(三)领导小组下设3个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旗纪委副书记、常委担任,成员根据每次督导工作实际由组长确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督导工作。
三、督导工作对象和内容
(一)督导工作覆盖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苏木镇、旗直部门和单位。各督导组根据日常掌握的问题、执纪审理情况、“四风”问题、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研究确定重点督导的地区部门单位,对督导的经济开发区(园区)、苏木镇要实现全覆盖,其他单位至少完成三分之一。
(二)督导工作聚焦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见附件2)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清单(见附件3)开展。领导小组可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两个责任”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以及上级党委、纪委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及时调整完善督导内容清单。
四、督导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自查自纠阶段。对照督导方案,各地区、部门、单位迅速开展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旗纪委各督导组要与委局机关有关部室、旗信访局及旗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部门沟通,充分了解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履行“两个责任”情况。并根据清单内容和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特点提出督导重点,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督导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督导工作。
(二)督导进行阶段。一方面,根据收集汇总的问题有的放矢、逐一对账,延伸检查其中疑点明显、问题突出的项目。另一方面,督导组要通过召开汇报会、座谈会以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形式,听取和了解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履行“两个责任”情况;约谈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责任人、班子成员和部门环节干部,进一步了解情况;采取下沉一级等方式,随机实地走访抽查2-4个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所属的重点地区部门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全面完备的问题清单(见附件4)。
(三)评估总结阶段。各督导组要汇总情况、分析评估、撰写报告,形成责任追究问责清单(见附件5)和整改销号清单(见附件6)。领导小组要听取各督导组工作汇报,并将工作汇报作为评价各地区部门单位履行“两个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报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督导报告报旗委。
五、督导工作制度和通报
(一)建立督导反馈制度。各督导组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及时向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通报督导情况,要求其签字背书、认领问题。针对督导组提出整改意见,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责任,确保整改项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各督导组要针对工作情况,明确问题整改时限,跟踪督导整改落实。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针对督导反馈情况,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三)建立通报问责制度。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要对被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典型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曝光;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
六、2017年督导工作方法和步骤
“两个责任”督导工作从2017年4月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督导工作与委局其他重要工作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各阶段工作内容按照本方案督导工作方法和步骤进行。(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4月-5月10日);(二)督导进行阶段(2017年5月10日-11月);(三)评估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附件:1.旗纪委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督导工作领导
小组
2.2017年鄂托克旗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
任清单
3.2017年鄂托克旗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纪检组)监督
责任清单
4.2017年鄂托克旗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题清
单
5.2017年鄂托克旗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
究问责清单
6.2017年鄂托克旗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整改销
号清单
附件1
旗纪委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督导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武占宽 旗委常委、纪委书记
副组长:乌云特古斯 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石永峰 旗纪委副书记
成 员:奇巴雅尔 旗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那仁苏雅拉 旗纪委常委、审理室主任
王海燕 监察局副局长
陈宝仓 旗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乔姝婕 旗纪委常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李艳梅 旗纪委组织部部长
万 婷 旗纪委宣传部部长
路海峰 旗纪委信访室主任
乔瑞雄 旗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苏都毕力格 旗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高 娃 旗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沈 鑫 旗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3个督导组,组成如下:
办公室
主 任:奇巴雅尔(兼)
成 员:其勒格尔 娜木日
第一督导组
组 长:乌云特古斯 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王海燕 监察局副局长
陈宝仓 旗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成 员:白 刚 旗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干部
(联系电话:15044781777)
刘 纯 旗纪委宣传部干部
单萨娜 旗纪委信访室干部
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共28个):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棋盘井镇、蒙西镇;旗委办公室、旗委政法委、旗委农工部、旗委改革办、档案局、接待办、政府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信访局、机关工委、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金融办、住建局、水务局、经信局、旅游局、供销社、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体育局、政务服务中心、鄂托克旗报社。
第二督导组
组 长:石永峰 旗纪委副书记
副组长:那仁苏雅拉 旗纪委常委、审理室主任
李艳梅 旗纪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王 震 旗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15047733344)
任 静 旗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干部
刘 君 旗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干部
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共25个):乌兰镇、木凯淖尔镇;旗委组织部、编办、老干部局、旗委党校、旗委宣传部、文联、科技局、鄂托克旗广播电视台、统计局、粮食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人社局、环保局、农牧业局、农机局、水保局、法院、房管局、规划局、国资局、基建办。
第三督导组
组 长:奇巴雅尔 旗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乔姝婕 旗纪委常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乔瑞雄 旗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成 员:张 琛 旗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干部
(联系电话:15048787555)
何 晶 旗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
项 英 派驻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纪检组干部
督导地区、部门、单位(共22个):阿尔巴斯苏木、苏米图苏木;旗委统战部、工商联、民宗局、人大机关、教育局、安监局、煤炭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卫计局、红十字会、检察院、政协机关、总工会、团委、妇联、查布石膏工业园区。
附件2
2017年鄂托克旗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一、组织领导责任 |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 |
2.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 ||
3.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注重全程留痕,严肃问题整改。 | ||
4.对十八大以来出台的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制度执行力。 | ||
5.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和配合上级巡视巡察工作,从严从细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责任,确保反馈问题有着落、见实效。严格落实电视问政、民意调查等第三方监督评价上线、整改工作,强化监督评价结果运用。 | ||
6.执行报告制度,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向旗委和旗纪委书面报告年度落实主体责任等情况;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二、 选人用人责任 | 7.充分发挥党委(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含换届)风清气正。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认真贯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到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健全干部平时考察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把选干部配班子与管思想、管作风、管纪律结合起来。 |
8.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科学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求,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干部“下”的规定,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中明确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予以调整。 | ||
9.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坚持从严把关,对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党委(党组)对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评价。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全程纪实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度。 | ||
10.严格落实自治区、市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优化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干部德行表现进行考察,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三、 维护群众利益责任 | 11.健全维护群众利益长效机制,完善落实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接访下访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加强和改进民生监督工作,扎实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小官大腐”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整治扶贫、涉农涉牧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
12.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认真抓好党务、政务、厂务、嘎查村(居)务等公开,切实尊重群众的知情权。 | ||
13.持续深化作风建设,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市、旗配套规定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常态化监督检查,紧盯重要节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重点事、重点人,严肃查处和通报违纪违规行为,杜绝问责查处“数据零现象”。 | ||
14.继续开展违规送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专项整治;坚决纠正“为官不为”现象,对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不落实、打折扣、推进慢等行为严肃追责。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四、 注重源头防治腐败责任 | 15.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学习研讨。 |
16.把遵守党章中党员领导干部六项基本条件和党员八项义务作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宗旨意识,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 ||
17.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以及从政道德、“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 ||
18.强化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要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廉政法规的基础上,对照岗位履职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提交党委(党组)备案。 | ||
19.采取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组织阅读案件剖析材料和忏悔录、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庭审、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作用。 | ||
20.适时清理、修订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 ||
2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措施,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四、 注重源头防治腐败责任 | 22.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
23.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工作规则,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规定。 | ||
24.细化完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其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清单,明晰责任主体、内容、标准等。 | ||
25.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责任和措施等。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等制度规定。 | ||
26.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配套规定,抓好落实和结果运用。 | ||
27.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廉述责制度。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五、 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责任 | 28.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领导、支持纪委(纪检组)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
29.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完善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加强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做到咬耳扯袖常态化。 | ||
30.领导、支持和保障纪委(纪检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的领导,听取纪律审查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要问题。抓好上级纪委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领导、支持纪委(纪检组)开展“一案双查”。 | ||
31.全面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等规定。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负责人责任 | 一、 组织领导责任 |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挂帅更要出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 1.主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等,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指示和要求,及时研究部署、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
2.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和措施,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并督促落实。 | ||
3.听取反腐倡廉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的会议和活动,签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文件。 | ||
4.对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认真研究。 | ||
5.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负责人责任 | 一、 组织领导责任 | 6.落实“签字背书”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述廉述责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 |
7.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针对重点环节,尤其可能出现职能交叉、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的关键节点,亲自协调,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 ||
8.坚持上级党组织“一把手”抓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上级巡视巡察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亲自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 | ||
9.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听取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加强对重要案件的督办,坚决反对和制止说情、阻扰甚至威胁、干扰办案工作的行为。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负责人责任 | 二、 带好队伍责任 | 10.自觉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督促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及干部群众的反映,对被反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个人廉洁自律、“四风”方面有问题的班子成员,要亲自进行谈话提醒。 |
11.发现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 ||
12.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外,每年参加2个以上下一级组织生活会,加强指导和监督。 | ||
三、 廉政表率责任 | 13.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动全体党员遵规守纪。 | |
14.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 | ||
15.亲自上廉政党课,带头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 ||
16.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要求向旗纪委全会述廉述责。 | ||
17.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 一、 一岗 双责 责任 |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1.定期专题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
2.每年召集2次以上反腐倡廉专项工作牵头和协办部门、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 ||
3.加强调查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督促抓好落实。 | ||
4.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上级巡视巡察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指导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整改措施,提出对策建议,并限期整改,报告结果。 | ||
5.开展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抓落实的情况。 | ||
6.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 ||
7.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支持配合纪委(纪检组)组织开展纪律审查、改进作风、制度建设、预防腐败、宣传教育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调查处。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 二、 带好队伍责任 | 8.严带队伍,加强对分管范围内的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 |
9.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及时纠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直至上级组织报告。 | ||
10.除参加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外,每年参加2个下一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加强指导和监督。 | ||
三、 廉政表率责任 | 1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
12.推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述廉述责制度,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现场质询和测评。 | ||
13.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带头学习纪律,带头遵守纪律,带头执行纪律,带动全体党员遵规守纪。 | ||
14.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
附件3
2017年鄂托克旗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一、协助党委党组责任 | 1.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 |
2.结合实际,主动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重要案件情况。 | ||
3.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 ||
4.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 ||
5.落实责任提醒制度,强化抓早抓小。 | ||
6.规范办理、回复干部任职前征求意见工作。 | ||
7.强化对年度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的跟踪督办,推进整改落实。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二、监督执纪责任 | 8.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抓好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十八大以来出台的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旗委、旗政府、旗纪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9.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组织拟提任和转任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督促指导廉政文化建设情况;及时收集、研判和处置涉纪涉腐网络舆情信息,开展好反腐倡廉网络宣传。 | ||
10.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按照“四种形态”标准,对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进行分类处理;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提醒机制,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审查轻微违纪行为。 | ||
11.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加强节日期间廉洁纪律督查工作,看住一个个节点,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带动作风的整体转变。紧盯“四风”新形势、新动向,警惕穿上“隐形衣”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强化震慑作用,创新通报方式,坚持典型问题集中通报、重点类型专题通报、问责案例专门通报、工作进展定期通报。 | ||
12.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三、实施问责责任 | 1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问,有错必究,采取提醒预警、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措施,持续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 |
14.加强对主体责任的追究。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责问题,实行倒查追究,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 ||
15.加强对监督责任的追究。对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严肃追究相关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 ||
16.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凡发生重大案件的单位,责成有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写出责任分析检查报告,并开展以案例剖析为主的警示教育,对符合“一案双查”实施条件的,适时启动程序,及时完成责任追究工作。追究责任要坚持以上级纪委为主,保证责任追究的权威性。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领导班子责任 | 四、深化改革责任 | 17.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鄂纪改办发[2017]1号)和《2017年市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督察工作方案》(鄂纪改办发[2017]2号)各项任务,强化结果运用。 |
18.主要领导定期研究部署改革工作,亲自抓改革配套制度制定、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 | ||
19.组织开展改革宣传和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 ||
20.定期向旗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报送改革推进情况。 | ||
五、自我监督责任 | 21.持续深化“三转”,找准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 | |
22.加强和完善纪委内部监督机制,配齐配强监督力量,规范信访举报处置权、纪律审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 | ||
23.按照思想过硬、作风过硬、素质过硬、执行过硬、领导过硬的要求,扎实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年活动。全力扎紧内部管理“6+N”和监督执纪“1+N”制度铁笼,防止“灯下黑”。 | ||
24.严格落实苏木镇纪委向旗纪委报告工作相关制度。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负责人责任 | | 1.对履行监督责任负总责,积极协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经常性组织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汇报,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党组)出好主意、当好参谋。 |
2.围绕上级纪委、本级党委(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部署,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分析形势任务,研究方法举措,做出决策部署,推动工作落实。 | ||
3.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主持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经常指导推动落实纪律检查工作。 | ||
4.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 ||
5.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
类别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其他成员责任 | | 1.协助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工作,围绕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部署要求,认真研究所承担的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
2.深化“三转”,对所承担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负主要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
3.向本级纪委(纪检组)及其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 ||
4.严格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和执行各项纪律,带头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
附件4
2017年鄂托克旗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题清单
序号 | “两个责任”类别 | “两个责任”事项 | 具体问题 | 问题来源 | 佐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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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组全体人员(签字): 被督导地区部门负责人签字背书:
附件5
2017年鄂托克旗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究问责清单
序 号 | 姓 名 | 职 务 | 问责方式 | 事实基本情况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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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问责方式详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既包括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日常工作中主动处理情况,也包括落实旗纪委各督导组整改意见情况。
附件6
2017年鄂托克旗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整改销号清单
序号 | 督导反馈问题及整改要求 | 整改措施 | 牵头负责部门、责任单位 | 牵头责任人、具体责任人 | 整改时限 | 是否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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