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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其他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5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7〕87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8 月25 日
鄂托克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快速高效的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整体效能,加快推行消费维权体系建设,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鄂托克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研究制定保障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正常运行的措施和办法,协调解决消费维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组织开展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治理;完成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由旗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成员如下。
召 集 人:王 维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召集人:吴振成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刘志亮 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吴凤琳 发改局副局长
石 蓉 经信局副局长
郭海晔 民政局副局长
武鹏飞 财政局副局长
杨森布尔 住建局副局长
马 军 环保局副局长
贾宝乐德 交通局副局长
郝占全 水务局副局长
袁剑光 农牧业局副局长
牧 仁 旅游局副局长
刘胜利 粮食局副局长
李宝峰 房管局副局长
闫学军 公安局副局长
宝音图 教体局副局长
张海坪 文化局副局长
崔喜胜 卫计局副局长
张继刚 司法局副局长
白朝义 盐务局局长
周海涛 网信办主任
赵建平 邮政局副局长
卢志忠 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振成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请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沟通渠道,及时将消费维权信息通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通报或者移送的申(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要及时办理,反馈结果。
(二)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大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办案力度;要强化执法监督,指导苏木镇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考核评价各苏木镇消费维权工作。
(三)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采取行政执行、经济处罚、刑事追责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协同查办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
(四)工作会商研究机制。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它部门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监管难题,研究制定标本兼治措施;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消费维权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沟通各成员单位消费维权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消费维权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可根据所议事项邀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和企业及消费者代表列席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送各成员单位,同时抄报旗人民政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本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配合,增强消费维权合力。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消费维权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组织联合督导检查,部署查办重大消费维权案件,并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监督指导本系统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它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共同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